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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要判刑

2001-04-17 来源:光明日报 武勤英 路明月 我有话说

原北京市华商出租汽车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计永禄因故意逃避债务,擅自处理企业财产,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22名出租车司机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这起因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是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首都法院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的第一例。

1995年计永禄在担任华商公司经理期间,向该公司22名出租车司机非法集资171.8万元用于购车,购车后一直拖欠还款,引发经济纠纷。朝阳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判决计永禄将集资购车款及利息共计177.4万元返还给22名司机。在判决生效执行期间,计永禄明知法院已查封了该公司8辆出租车,仍故意将包含这8辆车在内的14辆出租车以4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北京四元旅游汽车公司,并私吞所得款中的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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